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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與我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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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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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投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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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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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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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年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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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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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地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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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您對本合同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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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失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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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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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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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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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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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部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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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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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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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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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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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合同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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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退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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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初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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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年金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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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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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最低保證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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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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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結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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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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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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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個人賬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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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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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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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保險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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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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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您獲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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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保險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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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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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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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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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軍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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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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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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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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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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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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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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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您需要關注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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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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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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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擁有的重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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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被保險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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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簽收保單后10日內您可以要求退還保險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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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您有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的權利……………………………………………………………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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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在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解除合同………………………………………………………………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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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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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對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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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您有如實告知的義務……………………………………………………………………………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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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請您慎重決策…………………………………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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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解除合同可能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請您慎重決策……………………………………………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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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您有及時向我們通知保險事故的責任…………………………………………………………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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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我們對一些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并作了顯著標識,請您注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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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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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我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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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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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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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壽險惠民兩全保險(萬能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所附的投保單及相關文件、有關的聲明、批注單及其他約定書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印件的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印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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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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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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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們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為本合同的生效條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以該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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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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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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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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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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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合同有效期內專門為您設立個人賬戶,用以累積您的個人賬戶價值。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我們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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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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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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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日為個人賬戶的結算日,我們自結算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布上個月的結算利率,并在結算日根據結算利率計算上月的個人賬戶利息。
本合同在非結算日終止時,我們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結算利率計算自上一結算日起的個人賬戶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當月終止本合同的,我們按最低保證利率計算自合同生效日起的個人賬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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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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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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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險費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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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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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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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您所交納的保險費,在進入您的個人賬戶之前,我們扣減不超過所交保險費5%的費用,其具體數額將在保險單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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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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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證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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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計算個人賬戶利息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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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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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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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結算利率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由我們確定,不低于最低保證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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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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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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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有效期內,個人賬戶價值按下列方法計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納的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后計入個人賬戶。
(2)您申請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時,從個人賬戶中扣除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及相應的退保費用(見8.1)。
(3)在每月結算日,我們按公布的結算利率對個人賬戶結算利息,結算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4)本合同在非結算日終止時,我們按公布的最近一期的結算利率對個人賬戶結算利息,但若于合同生效日當月終止本合同的,我們按本合同約定的最低保證利率對個人賬戶結算利息,結算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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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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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獲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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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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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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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以下金額中較大者:
(1)交納的保險費-累計部分領取金額;
(2)個人賬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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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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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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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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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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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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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20年。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們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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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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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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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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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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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我們按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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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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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身故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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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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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見8.2)至80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之間,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見8.3)時遭受意外傷害(見8.4),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我們在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的同時,再按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時的基本保險金額與200萬元的較小者給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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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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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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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傷;
(3)被保險人斗毆、酗酒(見8.5)、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8.6);
(4)被保險人妊娠(包括異位妊娠)、流產、分娩、節育;
(5)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而導致的意外傷害;
(6)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7)被保險人因受國家管制藥物的影響或未遵醫囑服用、涂用、注射藥物而導致的意外傷害;
(8)戰爭(見8.7)、軍事沖突(見8.8)、暴亂(見8.9)或武裝叛亂;
(9)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險人違反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
(11)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規定的行為;
(12)交通工具自始發地出發以后,未到達目的地之前,被保險人在汽車和列車的車廂外部、輪船的甲板之外或飛機的艙門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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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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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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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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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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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您應當如實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若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需扣除您累計已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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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對本合同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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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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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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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簽收本合同后10日內可要求撤銷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間提出撤銷本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您書面申請撤銷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銷,我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合同撤銷后30日內,我們無息退還您已交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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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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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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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在猶豫期后,若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規定書面申請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但每次領取的金額及領取后的個人賬戶價值不得低于我們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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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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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遞交部分領取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我們在收到部分領取申請書的當日從您的個人賬戶中扣減部分領取的金額及相應的退保費用,并自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給付您申請領取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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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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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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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退還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現金價值(見8.10)。
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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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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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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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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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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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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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領取滿期保險金時,可以選擇將滿期保險金按當時我們提供的年金轉換標準轉換為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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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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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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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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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若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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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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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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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我們。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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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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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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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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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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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滿期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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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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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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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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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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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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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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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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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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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滿期保險金、一般身故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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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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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關注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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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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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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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4.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和7.3年齡錯誤規定的合同解除權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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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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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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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我們投保本保險。
被保險人:凡出生滿28日至75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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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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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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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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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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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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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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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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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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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且經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后,我們依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確定被保險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條款3.4保險責任的有關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該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將領取的身故保險金退還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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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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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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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國境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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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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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了解的重要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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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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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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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領取時我們收取的費用。該費用是合同解除之日的個人賬戶價值或部分領取的金額與“退保費用收取比例表”中相應的收取比例之乘積。
退保費用收取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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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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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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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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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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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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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領有營運執照、以客運為目的且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民航班機、列車(包括地鐵、輕軌列車以及其它客運列車)、汽車(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輪船(包括渡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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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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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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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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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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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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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酒精攝入過量。長期過量飲酒導致身體臟器嚴重損害,或一次大量飲酒導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喪失造成自身傷害、斗毆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攝入過量由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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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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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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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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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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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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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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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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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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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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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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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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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亂,以政府宣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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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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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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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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